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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被告人黄海伙同他人在本市向阳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新乡县开发区信用社门口盗窃“赛克”电动自行车,在准备转移赃物时被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20元。 针对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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