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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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四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4471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13414.08元,共计58127.68元。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 河南省 要求我给予赔偿的情况下,而又在本案再审过程中,又变更增加以帮工关系为由,要求我予以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故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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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四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4471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13414.08元,共计58127.68元。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 河南省 要求我给予赔偿的情况下,而又在本案再审过程中,又变更增加以帮工关系为由,要求我予以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故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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