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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落分析认定如下: 对原告的证据1、2,因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 的产品,因此,被告及第三人应赔偿原告购买塑膜损失10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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