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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19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莱芜市 。 其次,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费票据抬头均为“香舍花都”,并非上诉莱芜市成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且这些收费票据均为被上诉人监制,这充分说明在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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