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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金玉良方公司股东。刘、王辩称张志琼系名义股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张志琼为转让人、王为受让人的股权转让协议 次股东会决议、第四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年终总结报告、消防工程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玉良方公司2007年至2009年工商部门年检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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