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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我们认为,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犯罪对象应仅限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物品;司法解释对属于“ 四)项(以下简称“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行为”(以下简称“其他行为”)界定具有很大弹性,因而该罪成为采用刑事手段应对新型市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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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判,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商榷: 关于本案事实认定 2000年3月4日9:00—11:00患者至市中医院就诊, 致 二:本案行为人具备相应资格,从副主任医师、值班护士到儿科主任都是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民事责任能力自不待言,这就符合了民事责任构成主体要件。 三 ...
//www.110.com/ask/question-1468632.html-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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