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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了。 该村民去世前承包粮田0.8亩,自留地近2亩,无其他财产(居住房屋倒塌多年)。所承包粮田是村民组按当时村民组实有人数平均后按户承包的, 应扣除叶姓侄儿办理丧事费用及剩余承包期限的补偿后归村民组集体所有;现争执不休。大家很疑惑农村集体内增加人除自然增长、婚丧嫁娶外,增加人口应该征求集体意见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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