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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XX实施抢劫的犯罪结果之发生,是犯罪中止。因此,根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陈XX应当给予作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一审合议庭 迷药三唑仑片后,以到安溪玩为由向被告人陈XX 借用小车。由李XX驾驶小车与被告人尤XX、 陈XX 一同从南安前往漳平途经安溪县时.李XX与被告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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