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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论处。 (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 。 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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