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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居期间10万元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后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按份共有,房屋现居住一方占40%份额(女方),未居方(男)占60%份额,双方均已 判转让无效。并且未居方已到房管局办理共有权。占60%份额男方如何起诉方能取得产权。未居住方现想取得房屋所有权,起诉书可以请求法院:“1、依法对按份共有房屋现有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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