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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性,原告也未将其用作产品名称,而是就“珠江”二字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现尚未就此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对“珠江”二字不享有任何权利;第二,被告所使用的 ,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所谓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是指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的包装,即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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