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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热力)、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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