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要点提示】 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 原所有权人为原告徐国栋。2004年8月,第三人徐云与朱某某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由朱某某冒充原告,伪造原告身份证,与徐云进行虚假的房地产交易,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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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其出资人所有。 2、如果仅仅依据工商登记来就简单认定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的众多“集体企业”的企业性质,就等于否定了上世纪末国家用了几年时间 包括厂房等在内的固定资产作价64万元,用于开办东方制衣厂,同时由吉庆工业办承担64万元农行吉庆办事处的银行贷款,即吉庆工业办取得无线电厂固定资产同时承担无线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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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自己的债权的合同。但在此之前,乙就因资金不足向另一银行丁贷款,以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做贷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在房屋即将全部竣工之际, 就是以指定房屋的所有权来担保债权,因此,其应该拥有按揭贷款房屋的所有权。 请问此案有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为什么性质?甲、丙、丁的主张成立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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