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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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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 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职工,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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