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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波2012年5月31日在江西省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经鉴定为轻伤甲级,此时已是交通事故发生后45天,而检验所见: 1.右颚骨处有4×2.2×2 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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