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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将该房过户还给王志国,过户所需手续、证件和产生的费用一半由王凤勤承担,另一半由王志国承担,过户手续必须在2007年8月30日前全部变更完毕。协议 80%产权部分未有出资。另20%产权,是由上诉人出资,原审认定该争议房产为王志国、刘素梅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成立。2、上诉人为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支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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