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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题事宜,根据2014年10月1日发布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请问:2014年10月1日之前生育的生育津贴应如何处理?有何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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