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1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依法不具备成为专有部份的条件,被告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未约定该部份的归属,因此应属原告紫荆花苑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共有。 空间,均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专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 ...
//www.110.com/ask/question-546695.html-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