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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创伤。 本案中患方精神创伤严重性和久远性人身伤害案中不曾出现,精神损失费数额确定应达到受害方进行抚慰作用,更应当起到对侵权人 系耿*之父(电话:13775317058)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市三茅镇扬子中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郭*,系该院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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