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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责任合同书》原件,证明被告人聂仁强为骗取覃玮玮现金所伪造合同的内容;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出具的卡号为6228882888110081,户名为杨 强将此款取出后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聂仁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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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责任合同书》原件,证明被告人聂仁强为骗取覃玮玮现金所伪造合同的内容;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出具的卡号为6228882888110081,户名为杨 强将此款取出后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聂仁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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