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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书面送达,否则无效”! 被申请人在其答辩中声称:“中国自有法律一来就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除名通知必须书面送达才生效!没有法律规定除名通知须保存”“1989年期间,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还需书面送达,否则无效”(以下略) 被申请人的这一狡辩明显的在公然践踏我们国家法律权威及尊严!这样的说法可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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