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 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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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 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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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 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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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 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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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情形少。根据《婚姻法》46条和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仅限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①认定第三者插足有具体的标准:主观上有过错(明知对方有配偶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与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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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没有上诉。对于重婚也是如此。从理论上讲,就是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现实生活中,只要稍有点 段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同时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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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就确立这项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等。笔者对离婚损害赔偿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损害赔偿 时,该制度将难以适用。这意味着夫妻间一方或双方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只要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便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寻求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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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 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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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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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是遵循了此项规定。另外,受害方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解释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前,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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