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不符合抢劫罪关于主观要件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 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神。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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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属于财物自不待言,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因为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 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共同受贿的认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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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时有欺骗性和非法占有的因素,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下面为您以案说法。 【案情】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与江苏文信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关于江苏国轮轮胎 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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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数人发送多达65580条短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诈骗解释》的规定,不仅构成诈骗罪(未遂),而且属其他 这样才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王伟龙和黄少伟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罪过,实施了同一个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犯罪行为,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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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 和非法占有的因素,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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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 和非法占有的因素,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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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发送多达65580条短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诈骗解释》的规定,不仅构成诈骗罪(未遂),而且属其他特别严重 才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王伟龙和黄少伟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罪过,实施了同一个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犯罪行为,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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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笔者认为,在上述关于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中,控制说加失控说比较合理,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项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权利人已经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时才能认为盗窃行为人已经盗窃既遂,盗窃未遂就可以理解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未达到未实现,或者是财物权利人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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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对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 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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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注意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1)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前者可以是暴力、揭发隐私、毁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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