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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ⅹⅹⅹ分公司,住所地ⅹⅹⅹⅹⅹⅹⅹ。 负责人:ⅹⅹⅹ,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答辩人民事上诉状答辩人已收悉,答辩人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0) 痛苦和折磨,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三万六千元精神抚慰金也是比较合理,如果认为不合理也是判决过低才是。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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