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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申请并被批准离开原工作单位。 根据穗府(1989)54号《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辞职人员原则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被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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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申请并被批准离开原工作单位。 根据穗府(1989)54号《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辞职人员原则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被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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