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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情况外,一般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收回 租赁双方共同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权转租由出租人转租人以及转租的承租一同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经登记后方始生效。土地使用权出租关系终止,双方必须在出租期限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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