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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 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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