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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三二三四七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被告人熊贤辉,男,二十四岁,湖南省常德市东效供销社营业员。被告人熊贤辉于一九七九年三月在常德市东效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八月,自诉人之妻严若枝(二十七岁,常德市东效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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