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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发生缓召原因发生于寒暑假期间,以学校开学日起三十日内申办),个人资料由教师自行携往新任教学校。 4.申办现任国民学校(含特殊学校)教员缓召者,申请任教之 须经检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始得申请,其任教年资得与实习代课期间年资合并计算,惟不得以实习代课教师身分申请之。 6.停聘、解聘或不续聘之教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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