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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国应视为出口国,终点国视为进口国。在此种情况下,汇报数据责任由作为出口国起源国和作为进口国终点国承担。进口后再出口应视为两起分开 ,以供议定书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审议: 1991年10月:特设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完成供缔约国认可程序草案; 1991年11月: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提交臭氧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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