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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并参照双方所接受的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邮政和电信业务。两国邮政和电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第二章邮政中罗两国间的邮政联系应尽可能利用最好的条件,以使邮件的运输迅速和安全。双方应按照商定的手续和对双方最有利的经济条件,尽可能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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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及其互换局间往来的邮政公务函件,使用法文。双方互换局应使用国际业务通用的单式。 第二章 函 件 第 十 条 本协定所称的函件,包括信函 但可只申报一部分价值。 第五章 航空函件 第二十三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运输对方函件的国内航空线和航线到达地点相互通知。如有变更,也应相互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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