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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在本法有效的领土内,任何人已善意据有作为专利对象的发明。虽然专利已存在,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该发明。 本条所承认的权利,只能转让给与此权利 五十六条规定的那种仿造鉴定书或说明书(无论有无实物),公职人员在遇到有关研制合同属国防安全项目时,则应延缓扣押财产,延缓做出说明书,延缓查阅企业档案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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