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用词定义)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 航业:指经营船舶运送、船务代理船舶货运承揽、货柜集散站、船舶出租、货柜出租等事业。 二 船舶运送业:指 交通部会同经济部考虑采取相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刊登招揽客货广告之应载事项) 船舶运送业刊登招揽客货广告,应载明公司名称、船名、航线、船期、驶经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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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 船务代理业停止营业申报复业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停业登记。 第13条船务代理经核准登记发给船务代理业许可证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报请当地航政机关 此限。 第22条船务代理业公开招揽客货,当地航政机关应随时抽查其刊登广告内容及营业状况。 第23条船务代理业应于每年度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终止后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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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获通知的权利,则属例外。 (由1986年制定) 第51条 行车隧道区内的广告宣传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道路公司如事先取得运输署署长的书面批准,可 就收费及其他事宜所厘定的条件,使用或准许使用行车隧道区的任何部分作广告宣传之用。 (2)《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Ⅸ部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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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检具下列文件申请当地航政机关办理登记后始得经营委托业务: 一、申请书。 二、代理合约影本(正本于登记后发还)。 三、委托人在其本国设立登记经营海运承揽运送业 日期,应于货物装船后,始得登载并签发。 第23条海运承揽运送业刊登揽货广告,不得刊登船名及船期。 第24条海运承揽运送业应将所经营之集运费率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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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线、杆、缆、申请设置及租赁管理之督导事项。 (六)路权外建筑物与树立广告物禁建范围之绘制及违规查报之督导事项。 (七)新增用地之协议价购及征收、 核定。 第21条本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22条本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总工程司、主任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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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展示或展览,或安排展示或展览任何印刷品、书写物品或图片或任何物品,以作广告或宣传用途,或派发任何书籍、单张或其他印刷品或任何样本或其他物品;或 (c 的进一步或其他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或济助的申索。 (2)任何由公司或其代理所征收或须付予公司或其代理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车费或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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