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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 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在文件印制前先进行初审提出能否公开的明确意见;发布前报办公室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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