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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06〕6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以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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