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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军眷住宅,其使用具原眷户身分而领有房屋所有权状者,比照原眷户规定办理之。」2.办理国军老旧眷村改建 ,惟应注意建物所有权为共有时,应以全体共有人为登记名义,并由全体共有出具办理预告登记所需之相关资料。 (二)请求权:本部既为眷改条例之主管机关,办理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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