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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供热;用热户未达到楼栋、单元总户数40%(含40%),开发商补足差额部分热费后,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供热。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 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收回供热特许经营权。供热单位擅自放弃供热,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热用户擅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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