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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六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须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先建后 施工的部分。第六十八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限期拆除又无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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