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因基本犯的故意行为,过失地引起了超过其故意的重结果时,刑罚被加重的犯罪。根据狭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类型只可能是广义说中的C类型。 《加重结果犯与未遂》,《刑法研究》第8卷。 [10]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91页。 [1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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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客观性的见解,构成要件只包括诸如行为及其相关客观要素,不包括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后者是有责性的范畴。因此,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都是为了描述 规范究竟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 第三,刑法中的构成要件究竟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评价规范。传统犯罪论体系基本持前一种认识,现代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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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保证人说,以称具有特别作为义务者为保证人而得名,[12]所谓保证人是指,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 检察》1997年第7期;李立众:《论持有的行为形式》,《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关于不作为的类型,也可表述为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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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具备了,责任就成立了。但是,犯罪的主观方面说明的只是行为的类型,它不是责任的构成因素。因为责任,根据现代的理解不是心理事实,而是因为其行为对 概念忽视责任的本质,正如德国学者弗兰克所指出的:这种罪责概念所包含的,并不多于故意和过失的总和,并且,故意和过失存在于对结果有意识地或者不谨慎的引起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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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多次行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连续犯、同种数罪的情形,其规范类型有三: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加重犯罪构成要素,以及累计数额处罚载体,在此基础上,再对 ,一类是侵害一定经济利益(含财产性利益)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一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刑法本身规定处罚的较少,且多次地过失(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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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根据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规范要素、特殊的主观要素与构成要件的关系,但是一般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与构成要件的关系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而构成要件的 行为类型说认为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行为的类型而且还是有责行为的类型,如果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则行为原则上就是犯罪行为,除非例外地存在排除犯罪性事由(违法阻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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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都是通过使用盗窃造成了相当的利用可能性妨害。它们归属于同种犯罪类型,不可区别对待。其次,使用盗窃的可罚性以相当的利用可能性妨害作为判断标准,但是该 的过程中故意毁损财物或过失造成财物毁损的,成立盗窃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 ③[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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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技术问题那也就罢了。然而这里恐怕更多还在于它涉及到了基本的刑法观念和刑法理论问题。比如说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抢劫既遂与抢劫未遂都 笔者专著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2004年1月版,这里不再赘言。 ②德国刑法学者Thomsen将结果加重犯分为三种类型: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由于过失的结果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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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在所不限。倘若利用他人过失完成犯罪,被利用者与利用者也不形成共犯关系。倘若故意的内容不同,以贿赂为例,若一方有受贿故意,对方 的共同正犯。然而,正如西田典之教授所言:就真正身份而言,非身份者的行为欠缺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因而无法构成共同实行。该观点的理论根基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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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技术问题那也就罢了。然而这里恐怕更多还在于它涉及到了基本的刑法观念和刑法理论问题。比如说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抢劫既遂与抢劫未遂都 笔者专著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2004年1月版,这里不再赘言。 ②德国刑法学者Thomsen将结果加重犯分为三种类型: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由于过失的结果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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