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是指同买和卖的相互允诺相对应,采取危险由买受人负担的原则,在买卖契约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使特定物全部或一部分灭失时,买受 权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无所适从。如连续合同、定期供给结算合同、合伙合同、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利用合同等,这都将成为履行抗辩权适用的难题。从台湾地区和外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5972.html -
了解详情
(PromisebyExecutororAdministrator);以婚姻为约因之契约;土地及土地利益买卖或设定负担之契约(ContractsfortheSaleofLandorAnyInterestinLand);商品买卖契约(ContractsfortheSaleofGoods)等,均以便条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047.html -
了解详情
,物权行为的独立与无因性原则也并无存在的必要性(因为这些原则的适用前提只是包含在买卖契约中的变动物权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已排除在物权行为之外)。因而通过对物权 其进行法律调整时,应采取物权法与债权法共同调整的手段。此外,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产权转移等行为,其也不能归入物权行为,而属一种事实行为,是就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677.html -
了解详情
一、夏商时期我国的法律产生于夏朝,商朝开始出现民事法规,但还很简略。这从土地所有制、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所反映,这种民事关系的调整大都归之于礼。商朝实行土地 土地所有制;买卖、借贷方面,唐律严格要求订立契约,土地买卖的契约大都写明双方姓名、土地亩数、坐落及四至、每亩地价及中人等。以奴婢、马牛等作为买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949.html -
了解详情
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 .com/2004-03- 16/252772.htm.振业景洲大厦建设用地原为某机关行政用地,后土地转让给深振业改为商业用地修建商品房。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235.html -
了解详情
。关于典权的性质,主要有担保物权说、用益物权说、双重性质的特种物权说和买卖契约说四种学说,以用益物权说为目前之通说。[1][1]我们倾向于将 的用益质权,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土地租佃剥削关系紧密相关。[28][28]在我国的土地公有制下,这种经济关系早已不存,不动产质已无社会基础。其二,功能替代,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055.html -
了解详情
是一对不可分离的命题。有的学者探讨汉代契约时,进一步提出当时不论大宗的土地买卖,还是少量的土地买卖,都要订立契约。因为作为买方来说,只有把握买 阶段的范畴,不能任意用之于封建社会”[xviii]这一观点,对于我们分析古代中国土地权利的整体状态仍具有重要启发。 以上初步探讨意味着,以西方私有制与所有权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957.html -
了解详情
法上是指同买和卖的相互允诺相对应,采取“危险由买受人负担”的原则,在买卖契约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使特定物全部或一部分灭失时,买受 权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无所适从。如连续合同、定期供给结算合同、合伙合同、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利用合同等,这都将成为履行抗辩权适用的难题。从台湾地区和外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709.html -
了解详情
原理理解《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依据,显然是不全面的,民法中的“契约承担”可资借鉴。契约之承担是一种糅合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当事人地位移转之准物权 人。权利之让于是指一切权利人经由法律行为转让权利的情形,包括买卖、赠与、互易、出资以及遗赠等。而发包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24731.html -
了解详情
之买卖或让与,抵押权人亦不得因此而主张抵押人与他人间成立之买卖契约为无效或所有权之移转为无效。实则不仅抵押权如此,在设定其他用益物权之情形, 尽心尽责地经营管理;所以,债权人倾向于禁止出让或者另外设定负担,是可以理解的。但土地不得被出让或者被设定负担的约定是无效的。法律之所以对这些约定进行禁止,是因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5274.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