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作什么和禁止人们作什么。其次表现为权力具有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力都是以相应的服从的存在作为条件的。如果不具有强制性,权力就无法强迫社会 ,除了时间的因素外,还会有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时间的变换中,会发生过程的变化,各种因素的作用更可能改变权力行使的状况和后果。权力的行使过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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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实证主义的现实主义批判有什么关系呢?哈特认为,一个法律规则的一致性与它的道德内容之间没有关系,这一论证与现实主义的论述——法律规则从来都不是司法决定的可靠 维特根斯坦对数学的描述不同,关于法律的争论会超过这一规则是否被服从这一范围。法律实践——无论是部分的,还是整体的——是从属于批判的,并且它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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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好。后果论并不是说行为的正当性判准只是看其后果,而不看其动机或本身性质。集合论的功利主义认为有可能将每个人的功利集合成一种整体的全面的功利。 法律会导致邪恶就得出结论说不服从法律可以自动地正当化,似乎邪恶就是无效的原因。因此,人权宣言将政府不应当做什么置换为政府不能做什么,更容易导致骚乱和无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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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能够运用和控制意思能力的人才能独立做出决定和实施法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因而才能是法律主体21. 仅有意思能力而无道德能力的人工智能依然应当是法律客体 对待之都是错误的27.如果我们不遵循这一法则, 又有什么理由平等对待所有智人呢? 当然, 只有像人一样服从道德而不危害社会, 至少其危害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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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之处,民法就成为这两部分的机械的合并,那么,有什么理由把这两部分称为一个民法呢?但是有了能够共同适用的总则,财产法和身份法两部分就成为一个 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以及违背形式要件等,将引起无效的后果。[83]无效法律行为不仅自始无效,并且相对于任何人都不发生效力;如果行为人具有法律行为上的意思,但是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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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认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明确、具体,而且对法律后果无效的规定也毋庸置疑,因而可以不假思索地直接适用以认定某合同无效。[xi]其实, ,第267页。 [li]当事人很困惑,他们反映,难道不是一个法律?到底有没有一个标准?到底什么才是正确的?哪个说了算?什么样结论才是最终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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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的形成恰好满足了这种功能性需求,它使得神灵之法具有了事实性的约束力,不服从这种法律不仅会受到神灵的惩罚,而且会受到来自社会权力的现实制裁。这样,氏族社会 而赐予。在哈贝马斯看来,权利是关系而不是东西,是关于人们可以彼此做什么的可能,而不是关于人们可以有什么的期盼和请求,然后由政府以家长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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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促使我们思考在洛克的国家与卢梭的国家里劳动的位置有什么区别,即主权与个体的劳动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说,在前一种国家里,个体的不断劳动及其生产 也并不仅仅传导主权意志,它也要接收来自被动性国家的反作用,也就是附属性自我的不服从或反抗,社会人的作恶多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主权总量的变化和服从者力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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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体系内获得最大限度的相对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防它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10]与形式相对的是实质概念,实质系统通过外在标准,特别是宗教、伦理 社会学概念内涵相吻合,即它研究社会行为实际是什么,而不关心社会行为应该如何。所以笔者认为,形式理性化的要求或含义有两层:其一是对法律理性的要求,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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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度来看,都既无法确定也无法区分什么样的行为能使他人处于完全服从的状态,不可能为完全服从制定一个客观的标准,立法上规定完全,在司法审判中从未得到证实 最广阔的疑问,其范围没有一个人能够预见,其后果没有一个人能够预测。因此,正当程序要求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应受其管辖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然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4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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