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那么应怎么理解呢?笔者认为有两点:第一,本条将先犯罪限 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五种犯罪(而且由于是选择性罪名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 处罚,而这样设计,给司法实践中量刑带来了一个矛盾,即自然人犯罪如果构成累犯 就必须从重处罚,而单位犯罪,即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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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 13、抢劫特定财物的行为应该怎么定罪??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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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那么对于该行为的刑法评价也就止于停止形态,进而随着程序的推进,行为就会被纳入定罪量刑的诉讼程序。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既遂后,尤其是财产犯罪、经济 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持有类犯罪。(1)持有假币罪;(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非法持有毒品罪;(4)非法持有、私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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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定教唆犯的成立,否则,就是以间接的方式处罚吸毒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规定了持有毒品罪,但本文认为,对吸毒者自己为吸食而购买、持有一定量 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7日第3版。 [34]参见张明楷:《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60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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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定教唆犯的成立,否则,就是以间接的方式处罚吸毒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规定了持有毒品罪,但本文认为,对吸毒者自己为吸食而购买、持有一定量 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7日第3版。 (34)参见张明楷:《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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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则会严重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并导致严重的量刑误差。比如,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等,这些罪名都存在上文提到的问题,如果不能合理解决就不利于司法机关罪名的正确认定,并继而会产生其他消极影响。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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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还是过失。在这些犯罪中,结果要么是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要件而存在,要么是作为量刑的情节而存在,其心态本身就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由此笔者认为,包括结果加重犯 的确没有故意,比如证明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陷害而在其住所查出毒品,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笔者认为它也不属于英美刑法中依据程序规则而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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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要素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那么,这一犯罪构成是无法进行科学认识的,最终会导致定罪量刑的错误。 综上,朱建华教授之所以将犯罪客体排除于犯罪构成外,是因为 主体的一般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罪状上仅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要件,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要借助刑法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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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 ?13、抢劫特定财物的行为应该怎么定罪??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97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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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 ?13、抢劫特定财物的行为应该怎么定罪??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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