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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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 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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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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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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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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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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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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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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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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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 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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