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提出。[4] (五)债权行为依法被解除 债权行为解除的效力既可以溯及既往的发生也可以仅向将来发生。我国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除有溯及 ,可堪利益衡量者,一是出卖人相对于第三债权人,是否具有优越地位;二是恶意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物权主张者)应否受保护。非常有趣的是,赫克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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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意思就体现在形式主义原则中,之所以要登记或交付,就是因为当事人具有独立的物权意思,登记或交付不仅仅是因为表面上的法律如此规定,更是因为登记或交付是在 针对于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降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而言的,但于实际中原交易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呢?当事人之所以会有原交易,从其最初的动机出发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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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真实性的标准和证据,正在深刻 地影响着司法思想的发展。[17]中国民法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也难逃脱这个思维模式。 不是吗,连德国民法学者都禁不住 受基础行为失效的影响,受让人纵使知悉基础行为有重大瑕疵,也不动摇让与的 效力。[34]笔者认为,如果不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返还给付物,在保护受让人这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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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使用,从而人人降低担保交易的成本。 (六)担保物权的效力偏低,制约担保效力的充分发挥 担保物权本具有物权的性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物权人 制定专门的规则。 (五)更低的担保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人们是否进行担保交易,选择何种担保形式,并因而决定担保制度能够发挥多人作用。如果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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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的规定,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的若为物权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占有动产之人),法律未作规定,宜类推 的,不应有效。应当承认,此类情形在我国较为普遍,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又确实具有优越性,一律机械地按照立法法及其理论处理,其效果不见得最佳。 有鉴于此,对法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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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其打算在这块农地上经营农业,立法者又何必在乎其先前的身份是否农民呢?至于转让人是否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方面属于其私人事务, 影响,十九世纪晚期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制定的民法典以及民事特别法普遍赋予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577条及580条的规定,出租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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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债务人逃避债务等主观风险。在债的各种担保方式中,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效力及优先受偿效力,不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整体财产状况变化的影响,在确保债权 受让人对让与人占有物或权利登记事实的合理信赖,交易者每次交易都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逐一核查,必然造成交易成本加大,交易过程延长,在某些交易活动中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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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2项规定:因信赖不动产登记处之善意的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无效或者撤消之原因而受影响。总之,以上所谓之立法例, 为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关于善意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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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由于多个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在物权实现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效力上的冲突,导致有些物权效力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必须解决以下两个 越大,那么靠什么来承担责任呢?登记费用造成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选择登记的意愿。不登记仍然可以满足当事人需要的,强令其进行登记确实不符合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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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给受托人,而受益人的权利仅是一种债权。关于受益权是否具有物权属性,苏格兰信托法认为,由于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但受益人的权利往往并不指向特定的物, 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撤销权与大陆法系中物权的追及效力极为相似,因此有学者认为撤销权为物权效力的体现。受益人对受托人处分行为的撤销权,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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