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论文集》(Ⅱ),第317页。转引自[德]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我国民事诉讼 ,就等于将小孩与洗澡水倒掉[20](P.22)。事实上,客观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存在于我们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和种类中,在这些场合,收集证据和为进行真实性审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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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实质上的结果责任,由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3]关于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使用的证明责任概念最早是经由日本引入的德国法 只有在具体的案件进展过程中,才有可能观察到责任转移的现象(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法律适用,2002(6).转引自:谢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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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存在与否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对此。法官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相应实体法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官基于该项法律规定不能以可能曾发生借款,也可能未曾发生 80年代初期,日本有部分学者又再次主张主观的证明责任,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参见雷万来等:再论票据诉讼之举证责任,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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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一直在我国处于独尊地位。[4]新中国之后的证明责任观念由于受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深刻影响,一直没有机会与大陆法系的最新成果接轨,因而在较长时期内没有实质性变化 逻辑起点、适用对象和结构地位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参见刘哲玮:论美国法上的证明责任以诉讼程序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3]参见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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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存在与否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对此。法官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相应实体法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官基于该项法律规定不能以可能曾发生借款,也可能未曾发生 80年代初期,日本有部分学者又再次主张主观的证明责任,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参见雷万来等:再论票据诉讼之举证责任,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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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领域。在这里,实体法和特别的证明责任规范共同指引着法律规范被扩大适用的方向,即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或由谁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规范只是法律要件的一个 [J].陈刚,林剑峰译 ,重庆: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一卷).1999,7. [6](德)莱奥.罗森贝克 . 证明责任论[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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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但在证明标准方面却没有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单一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作为中国当前情况下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许具有相当的 不同的证明标准。参见彭晓冬:《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李茂华、侯元贞:《论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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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经验的删除提供一个畅通渠道。再看证明标准规则。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标准。通常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占优势盖然性。在各类专业著作、教科书中, 责任的直接作用。[21]参见[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22]参见章武生等:《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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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权和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当事人不举证也未必遭受到不利后果,因此,此种模式中不存在主观举证责任。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25]参见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26]转引自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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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上,学界有人认为主观的证明责任中所关注的内容其实只是一种诉权或者诉的利益,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 [26]张卫平主编:《 有斐阁1992年版,第5页。转引自张卫平:《诉讼的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29]Peter Murhp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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