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占有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使占有人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 :《票据法原理与法律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12、祁群:《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研究》,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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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因恢复人的请求,许以相当的期限。”这里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典》明文规定恶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偿还其支付的有益费用。再看看在不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 不主张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善意占有人即使有过错,“既不负返还用益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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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差异。根据这样的规定,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不问从原权利人处脱离占有的原因,哪怕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系被盗卖或遗失,只要票据背书 上对于票据所采取的最高原则, 票据法之一切制度, 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 三、票据善意取得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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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所以,不论涉案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得以此对抗信赖该内容的善意第三方。[44] (十六)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之发生,受害人也有 与王进清房屋所有权纠纷上诉案,该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占有无论多长时间,都不能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参见: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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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登记财产的动产权利以及见票付款与凭指示付款票据项下的权利,有善意占有人经过3年不间断的占有取得;其他财产经过10年不间断的占有 [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61。 {13}刘耀东.善意取得客体论:以船舶物权为中心[J]中国海商法年刊,19(1) :342。 {14}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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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不动产。而我国刚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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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 分析该项规定,可发现在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方面,它增加了善意占有人就受害物权而取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这个消极要件;由此决定了,《物权法》第244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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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是人类找到的动产公示的最好方法,为了弥补占有公信力的不足,保护交易安全和迅捷,世界各国大都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 物权法草案将我国的登记机关统一起来,规定 是一种行政权力行为,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权利的认定,因此登记的公信力远远比占有的公信力强大得多。第三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之前,可以从登记簿得知不动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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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即在偷盗、遗失物回复前所有权归属问题。对此,有“原权利人归属说”与“善意占有人归属说”两种见解,后者为实务及多数学者所赞同。上述修正规定 民法将之置于物权编之首,而参考台湾民法将之列为各种物权之后。所谓占有,传统民法法典多规定为对物有实际管领力(TatsaachlicheGewalt)。如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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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上必然导致当事人举证上的困难。最后,主观善意的要求背离了物权公示原则,否定了动产占有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变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据 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中国物权法制定中,应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中尚未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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