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到了2010年了。到了2011年6月,山东省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后来的一二审判决,维持最初的调解书。塑料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我们的合议庭 不具体审查了,就可以裁定进入再审。如果这个事由不太确定,比如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明,这样的审查就比较慢一些。 对于审查范围,主要是围绕着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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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及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 我国刑事再审的理由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有暇疵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职务犯罪行为。这些理由只是规定了 对事实的认定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但因为是依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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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实践中有些高级人民法院也是这样做的。它们在判处死刑的二审判决裁定书最后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判 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缓期二年执行;有无法定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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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后,不再进行死刑复核,直接以二审程序代替死刑复核程序,并在判处死刑的二审判决裁定书最后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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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裁判本身是纠错,针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就是救济。那么,我们凭什么来区分二审的纠错、监督功能与再审的纠错、监督和救济功能呢。 笔者认为,再审程序固有 是因为几乎所有适用法律错误都同法官有关,都同认识这种主观因素有关,按照补救的逻辑这些应当被排除。涉及法官因素的再审事由一般仅限于一个理由,即参与判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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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开庭审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没有可能。例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就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再 也难以满足再审案件特有的程序需求。因此,应当在包含公正程序基本要求和第一、二审程序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刑事再审程序。[24]从再审程序特殊的性质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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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力作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机关只能针对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提出这一限制的理由是:第一,一般而言,对错案的界定 规定的不够具体。从立法的精神可归纳出以下几项裁判发生错误可以进行再审:法院一审、二审生效判决;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的调解书。 就民事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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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适用自然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如果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只会增加再审提起的随意性。 4.再审事由之四: 状态,使再审主体滥用再审权利,随意破坏司法权威,蔑视法院的审判权,使得我国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成为空话。有些当事人以此为合法手段逃避经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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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旧机器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张志强认为二审判决有错误,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徐州中院决定再审。徐州中院再审后认为,再审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6条等。 [19]证据契约的内容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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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不会不顾结果的正确与否而顺从于当事人请求的拘束,即便二审中受到了声明的拘束,声明外的错误也将在再审中得到重新评价。这对于直接约束裁判内容的不利益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用语弹性很大,发动再审的事由过于任意。从再审的对象来看,我国的再审既对事实又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审理。而别的国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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