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享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情况: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以未通知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转让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受让人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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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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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责任。受益人、受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被告当事人自己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当 给付之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让人请求交付物或权利。不必再通过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特别是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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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所有债务人财产均应纳入到破产程序中一并清偿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应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收债务,以及向债务人的出资人追收欠缴出资、抽逃出资、混同财产等,以 ,而所涉财产又被原财产权利人追回后,第三人就已支付价款损失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返还。对于该损失赔偿债权,也应根据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行使主体区分,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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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代物清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双方的金钱债务并未消灭。 是故,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从判决理由来看,本案的判决思路主要在于代物清偿 责任。[8] 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履行他种给付,应认定代物清偿合同未成立,债权人可以依原债的关系主张权利。[9]或者是虽然肯定代物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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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让与后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但即使此种债权未被让与给委托人,在委托人和行纪人或(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该 Beck (MunchKomm一Ganter),47 InsO Rn.353a. [3]如有学者认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主要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依债权产生取回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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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条第1款采此说。 2.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此说认为,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担保权利,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向债务人求偿,并代位行使债权人享有的 债务而使他方免除担保责任,他方即从该方的清偿行为中获益,因为如果债权人向他方主张担保权利,他方亦应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该担保责任应在保证人与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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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的情况下进行。法院对实体问题有了准确的认定之后才能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不审查实体问题, 较为严密的争讼程序来审查确认债权。债权申报后,法院应公示债权人名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决定开庭调查各个债权。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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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在于,主张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 时,没有取得债务人的同意。那么这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拘束力,债务人仍然可以按照原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同时对于受让人向债务人提出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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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iii]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 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表明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仅仅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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