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它其实是把团体本身当作目的,个体成为团体的附属物。历史上各种团体主义的政治和法律实践,最终都发生了以团体的名义,大规模地践踏 铁的牢笼。[48] 结语:回到民法 本文的主张很可能会遇到一个前提性质的质疑:把人的保护与民法典的编撰特别联系起来,究竟有无必要和可能。回答这个问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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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德就不一样,如有关性的道德观念,古往今来,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历史上,性被认为是实现生育目的的手段,只有以生育为目的的性才是符合道德 澳门翻译办公司、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出版,第327页;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60][德]康.茨威格特、海.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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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来讲,德国法学理论是最适合于完成这一任务的。(二)中国民法法典化与体系化的尝试在历史上,法典化成功的范例主要是《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 制度只是针对不动产担保,与已经存在的抵押权制度构成了重叠关系,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问题是,不动产上有无构建让与担保的必要,与抵押权相比,其有无先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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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好的往来人多的道路”,[71]以利于商业目的;庄园经济的生产应根据有无销路和利润的“市场原则”来确定,并进行经济核算;[72]同时,庄园生产和生活资料 (527—565年)时代所整理编纂之法典。”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页。[④]《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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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1] 新中国和新立法的两大盛举 这一阶段,共和国历史和共和国立法史上有两大盛举:一为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有农业方面的立法,但当时没有制定一个农业法律、法令或其他农业规范性法文件。民法这样一个与公民权益关系甚为密切的部门法,在法体系中尚不存在,没有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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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话题 (一)理性而正确地认识“制律—补律—代律—破律”的周期律。 中国历史上的特别是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几乎都在建国之初由皇帝亲自主持,倾举国律 又不涉及人权,无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大量存在且都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法律不能不调整,因此在民商法中有必要规定类推制度;有学者认为“民法中不适用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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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中国正在崛起,不是建立在对外扩张的基础上,而是正在积极地探索一条近现代历史上后兴大国从来没有走过的和平崛起 物权制度的变迁,不难看出在民法法典化之前,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侵略和扩张的需要,在立法中基本上是反对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通常是将自然资源当作无主物看待,实行先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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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纷争,正如我们所知的,已经颇具规模了。事实上,在近现代民法传入中国之前,欧陆,尤其是德国的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学者们早已进行过旷古持久的对垒了。最终以理性 )于十九世纪屹立于各国民法之林而告一段落。人格问题自古有之,而关于人格问题的学术争论则肇始于古希腊。在古希腊,人格是由财产的有无和多寡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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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性产生怀疑。当我们冷静下来,审视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发展以及中国的民事立法实际,我们觉得似乎有必要重新考虑制定民法典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我们认为近现代民法典是 现实,所以历史上把日本与德国的政体称作“立宪君主”制,以强调他们与君主立宪的区别,强调君主在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由此我们认为,日本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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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约。“田面权按传统习惯进行交易,凡属活卖均有赎回的权利,以及绝卖时同族和邻居习惯上有优先权。这些惯例部分源自传统,即家庭(而非个人)是 出版社。田继周,1957:“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的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北京:三联书店,页657-672.文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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