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能最终取得或变更不动产物权。因此,只有在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才能适用善意取得。二是应当办理登记的其他不动产物权。例如抵押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的公示原则,既然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对该类特殊动产,占有没有公信力,应以登记完成才能适用善意取得比较妥当。否则,容易引起交易混乱,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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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 判有效[N].重庆商报,2010-12-16. [2]康俊亮.物权法亮点: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N].检察日报,2007-04-03.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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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的必要。[4] 笔者认为事实上并非如此,其理由如下:(1)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理论依据为占有的公信力,而登记同样具有公信力。既然动产因 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不管在形式合理性还是在实质合理性上,善意取得制度均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更为合理。 注释: ①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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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移转给了第二买受人,而非第一买受人时,只要取得标的物占有的第二买受人为善意,该第二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得以其所有权对抗其他买受 常常会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借用合同关系或者保管合同关系等,使出卖人得基于上述关系继续占有标的物。在上述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借用人或者保管人负担的向买受人返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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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及其限制物权的取得。[[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 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不同的人参与的交易行为才能得到公信力的保护。[[35]] 三、善意的判定及基本特征 在登记薄不正确的前提下,德国民法借助于土地登记簿享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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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普遍公开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记的内容,这样,主观意义的善意已经不在有可能得到确认。[①]否定论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 ,采有偿说,其第145条规定: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以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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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他们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中不会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3]另一派以孙宪忠先生为代表,他们认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7页。 [16] 有些学者虽然把无异议登记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但是他们并不是出于对绝对法律行为的考虑,而是对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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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占有的安全,对动态的安全也予以关怀。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起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此与占有制度的欠缺密切相关。第三,有关先占、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占有人 用占有物上请求权而导致权利始终处于不稳定,扰乱社会安定,因此应规定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后一年间如不行使 则请求权消灭。本文主张此期间是消灭时效。 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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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善意取得物权。这在《法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任何情形下,占有推定均为善意,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完全要求原权利人承担受让人非善意 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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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乙保管一个古董花瓶。后,乙将花瓶售于不知情的丙。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乙占有动产(花瓶),符合动产公示的外观,丙作为交易相对人完全有 正义体现在民法领域表现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 (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正义的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所有权绝对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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